*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杭国税流[2002]52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认定制度,促进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增值税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的对象
今年年审的对象是2001年底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2001年4月30日前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3、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的;
4、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均符合要求,会计核算健全;
5、有固定经营场所;
6、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能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附列资料,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年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