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属区县(自治县、市)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级共享收入,2002年按中央、区县(自治县、市)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区县(自治县、市)分享4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区县(自治县、市)中心支库或支金库。
新办的中央和市级企事业单位、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
新办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事业单位(不含金融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级共享收入。股份制和联营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央和市级参股或作为联营方的,先作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分库。其中涉及区县(自治县、市)参股或作为联营方的,按区县(自治县、市)所占股份比例、投资比例或章程、合约、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上划基数和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市)。
以后年度根据中央规定另定所得税分享比例。
(二)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区县(自治县、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基数,通过市财政返还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返还的所得税增量,采用规范的方法合理分配。享受转移支付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区县,市财政根据其所得税收入增长情况,在中央返还增量中采用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要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市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