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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绩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我市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原则是
  (一)保证既得利益和现行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
  (二)中央财政返还所得税增量全部用于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转移支付。
  (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四)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和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除铁路运输、市邮政局、开发行市分行、农发行市分行、工行市分行、农行市分行、中行市分行、建行市分行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改革前属中央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市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市稽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按2002年中央、市级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4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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