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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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