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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
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2]费93号 2002年2月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鉴于你们《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1]10号)所核定的学费已充分考虑了该校投资大等实际情况,为防止私立学校收费互相攀比,不宜再调高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该校的学费仍按榕价费字[2001]10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考虑到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属全封闭的学校,学校后勤保障等条 件好,成本费用高的实际情况,允许你们按照学生住宿和车辆接送实际成本费用适当理顺其住宿费和学生接送交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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