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一句删去。
四、《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删去,以下各条文顺序作相应改变。
五、《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五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自行决定”。
六、《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的建设,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在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七、《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八、《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的由依法设立的燃气供应单位对其运行及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