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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2月9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产品出口企业”。
  2、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一)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二、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最后一段“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返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删去第二十一条,以下各条文顺序作相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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