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1.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14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8个职能科(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于此
2.地级市城区原则上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家级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可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3.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全区81个县(市)和防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详见附表),均为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职能股(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原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改为按照经济区划设置,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适当增强管理幅度和管理力度,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监管职能。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共9981名;另按精简后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共998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1.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
2.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
3.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
4.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