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等)及其他经营实体。
(三)划入的职能。
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本行政辖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6.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7.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9.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设置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