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昆明市延安医院、
儿童医院部分病房床位费实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的批复
(云计收费[2002]165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计委、卫生局:
昆明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昆明市延安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昆价费[2001]38号)、《关于转报昆明市儿童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的请示》(昆价费[2001]31号)收悉。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不同层次患者医疗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延安医院所报新建住院大楼中60间病房,儿童医院新建医技大楼中5、6两层33间病房(501除外)作特需医疗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两人间每床/日最高40元,三人间每床/日最高30元,其他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2000]1218号)和《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云计收费[2001]1138号)执行。病区病房设施及医护人员配置标准详见附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实施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病房内饮水机饮水不再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特需医疗病房必须贯彻自愿服务的原则,在医疗机构内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事先告知患者由患者自由选择,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前必须到昆明市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首批批准开展特需医疗机构及其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涉及昆明市延安医院20张床位予以取消,床位费按本批复执行,陪护费等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病房设施、医护人员配备标准
特需医疗服务病房建设除按原“云南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规定执行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标准:
一、病区
1、病区内抢救室的设备
(1)备有各种抢救必备药品的抢救药车;
(2)多功能床旁监护仪;
(3)呼吸机:
(4)心电图机;
(5)心脏除颤起搏器;
(6)简易血糖监测仪;
(7)输液泵、微量泵;
(8)吸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