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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永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州市第二拘留所二期综合楼工程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永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福州市第二拘留所二期综合楼工程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23号 2002年2月25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永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武警工程免征建安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1]427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福建省永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建省公安边防支队第二拘留所二期综合楼工程,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后勤部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后勤部对该工程确属2000年底前开工进行说明,根据闽地税政一[2001]23号文件规定,同意福建省永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税取得的收入,在批准的投资计划范围内免征建安营业税,超过投资计划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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