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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林甸县精简村屯干部1234人,占原村屯干部总数的41.3%。一些地方针对村级管理费连年超支的情况,实行管理费定项限额、费用包干的管理制度,全省2001年节支减债1.6亿元。70%的县(市、区)节支减债都在200万元以上,绥化市北林区、宝清县分别达到406万元和520万元。
  2001年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全省有10%的县(市、区)未能实现年初预定的化解村级不良债务20%的工作目标。主要是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不够,没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导致工作难以深入。二是新的债务仍有发生。去年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的重大调整,导致全省农业承包合同兑现率仍然维持在70%的水平上。全省全年收回陈欠16.8亿元,仅有7.1亿元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半数以上被新债抵消。三是工作难度越来越大。2001年度所采取的一些化解不良债务的措施,今年将部分失去作用。已经支付的高利抬款利息追缴难度大。全省有23%的村资不抵债,已经失去自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能力。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是贯穿“十五”期间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2年必须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出更大的成效。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全年继续化解村级不良债务20%,确保两年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达到50%。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治理高利抬款。要对高利抬款的降息减债进行专项复查,搞好回头看。抬款利息没有降至规定标准的,要坚决降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计算复利的,要重新计算予以剔除;已经支付的超过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高利抬款利息,要继续追缴或抵顶欠款;乡村干部利用职权放贷或以工资转抬款的,要取消全部利息,已经支付的要坚决追缴。专项复查结束后,要确保村集体不再有任何额度的高利抬款存在。今后严禁村集体抬款为农户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垫付任何费用,严禁村集体抬款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严禁村集体抬款用于村级支出。
  二、继续抓好欠款回收。单位和个人在村集体既有存款又有欠款,没有抵顶的要抵顶。村集体为农户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垫付各种费用形成的债务,经审查合理的要转到农户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名下。对于农户的欠款要作出还款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由欠款户与村签订还款合同,按约定还款。县(市、区)和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帮助村集体逐笔清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欠款,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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