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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实行预审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
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实行预审制度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02]2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提高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合理的确定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根据《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财建[2001]183号)的有关精神,就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实行预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一律实行项目预审。预审工作委托“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事业单位、简称评审中心、下同)负责组织进行。
  二、凡申请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将填写的《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申请书》(文本A4版面各一式三份、磁盘文件一份)报“评审中心”预审,“评审中心”应在20日内将预审意见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作为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申请受理每年一次,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项目预审比照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五、项目预审遵循“依靠专家、科学择优、公平公正、回避保密”的原则。
  六、建立项目预审专家系统。专家系统由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评审中心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评审中心汇总项目预审专家名单,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同意,办理聘任手续。在项目预审时,随机从专家系统中抽调专家开展预审工作。被抽调专家的单位应对专家预审工作给于提供时间保证。
  七、项目预审专家条件为:熟悉地质勘查工作、学术造诣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创新意识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硕士学位的专家。项目预审专家系统应充分考虑地质勘查专业结构的合理性,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系统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八、项目预审专家可充分发表自己的预审意见,但不得泄露项目申请内容及预审情况。对不认真履行预审职责,擅自泄露项目申请内容及预审情况,造成项目申请人商业秘密或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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