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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的通告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书》的检测站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检工作。检测站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负责填写《机动车排放合格证》,提供有关检测数据,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放污染物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治理。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七、车辆调修部门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车辆调修资质认证合格后,方准承担车辆调修工作,并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检测站附属的车辆调修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与检测站脱钩,2003年1月1日后仍未脱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委托承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
  九、检测站的车辆检测和调修等收费,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者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十、检测站必须在站内设立公告栏,向社会和车辆所有人公开业务流程、检测标准、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工作人员监督栏及“自愿选择调修厂家(点)承诺”等内容,便于群众监督。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物价、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检测站进行检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检测站,由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后果,暂停或撤销委托: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擅自修改控制系统内部数据和更改检测标准的;
  (三)不按标准收费或只收费不检验车辆的;
  (四)强迫或变相强迫被检车辆到指定的车辆修理、尾气治理等厂(点)修理或调试的;
  (五)因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反映的;
  (六)未获得委托而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
  (七)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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