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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的通告
(津公交[2002]24号 2002年2月21日)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关于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站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取得《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后,方可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委托有效期为一年。
  二、检测站的站长及检测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辆检测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驻检测站民警,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检测站日常车辆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车辆唯一性确认、凭机动车检验报告核发检验合格证。
  机动车检验报告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即为有效。
  四、检测站除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法定检验标准进行检测,车辆检测过程应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将《检测报告单》交付车辆所有人。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检测不合格的项目,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由选择修理厂家调修车辆;
  (三)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指定的产品;
  (四)侧滑、车速表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建议其修理,不再复检。对于前照灯照射角度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必须由检测站负责免费调试合格;
  (五)采用滚筒式制动力检测设备检测小型、微型汽车和轿车,制动力检测不合格时,必须由人工进行一次制动距离检测,不得重复收费。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书的检测站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标定。经标定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机动车辆安全检测任务。检测设备标定周期为一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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