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三、对在校期间不守贷款信用或恶意毁信的学生,学校有责任采取可使用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帮助其改正。学校应定期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的诚信度。银行有权根据借款学生的诚信度,控制下期贷款,追缴前期贷款。即将毕业离校但与银行借贷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学生,在离校之前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对拒不办理重新确认或变更手续者,学校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并可附加“两证质押”条件,将其毕业证、学位证交给银行作为质押物。该生就业需学历证明时,可以通过“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走上工作岗位而到期不还贷款者,由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十四、符合贷款条件,能够取得助学贷款而不贷款,又拒绝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有权不予注册或责令其退学。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时,申请贷款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停止为该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规定上报总行,在税前予以核销。借款学生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后,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为该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五、申请贷款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要尽快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将学生借款情况纳入个人档案,并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学生毕业时,所在学校有责任向银行提供毕业生的初次去向,并保证银行与校方见证人的联系。经办银行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自治区教育厅要负责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并逐步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毕业生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要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十六、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配合银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贷款需要,准确判定贫困学生的贷款资质,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帮助学生寻找勤工助学岗位,减轻学生还贷压力,最大限度地为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