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比例,原则上按申请贷款学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25%控制。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的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特殊专业学生申请贷款数额,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的用途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的期限一般掌握在8年以内。贷款的发放采取一次签约、分次支付的办法。
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一校一行”的原则办理。由申请贷款的学校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在学籍所在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向户籍所在地延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须报请上级分行同意,由本行授权的网点承担业务。
十、政府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按学生在校期间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贷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全额承担。自治区直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商银行确定。自治区直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总规模,于上年9月底前确定。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计划确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并通报银行系统,保证财政贴息计划与银行贷款额度取得平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上级分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教育厅制定。
十一、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借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十二、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