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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起,开始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四、支持和鼓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1]117号)精神,尽快建立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专户存入经办银行,帮助银行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各国有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授权可以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用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发放计划,由各自的自治区级主管行根据申请统一核定。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请贷款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申请贷款学校应在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注明与本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关系的银行名称、帐号,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等政策内容。经办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受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时,须要求学生提供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入学办理身份证后再补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手续齐备,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并申请借款的学生,银行要与其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定手续,之后由贷款受理行将贷款直接划转到该生就读院校的开户行。该生入学报到时应将注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的银行汇款凭条交学校备查。各高等学校要随时与开户行对帐,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及时签发证明函寄至学生贷款行。贷款行须将证明函作为借款合同附件妥善管理。证明函的签发要由学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并由负责人签字。
  六、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三是见证人的情况。见证人由三方组成:一是贷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为旁系亲属;二是乡镇(苏木)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是院校出具的证明函上的签字人。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贫困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基本条件是:学生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低于该生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标准与学校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规定标准之和。最低生活保障线规定标准的确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01]74号)和高等学校所在城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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