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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
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资助城乡贫困家庭的优秀子女接受正规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措施。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步骤,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运行办法,建立健全由学生、银行、高等学校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管理和实施力度,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自治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当作个人消费贷款的一项基本业务予以办理,并按照对办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分级授权,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网点逐步向盟市或旗县延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向社会公布受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机构名称,并尽快研究开通“金融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授权网点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时间。
  三、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在学生学籍所在地办理为主,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办理为辅的办法。在盟市、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根据录取学校与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关系的情况和校方的通知,自行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网点辐射不到的农村牧区的学生以及区外来我区上学的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区外高等学校就读的自治区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就读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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