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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2年2月25日起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为0.41元,其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件。我市的趸售电价,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调整后的趸售电价待市电力公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审定后另行下达。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津价工(1999)1002号)中的《天津地区电价附表1、附表3、附表5》同时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津价工(2000)352号)中的《天津市农村过渡期电价》同时废止。
  二、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国家决定将我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29元;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043元。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电力部门直供的城市和农村各类用户(执行开发区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按照国家规定,适当降低向本市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国华盘山电厂0.358元,杨柳青电厂0.38元,国华三河电厂0.327元,大唐沙岭子电厂5-8号机组0.317元,军粮城电厂5号机组0.246元、7-8号机组0.278元,大港电厂4号机组0.321元,第一热电厂11号机组0.297元。
  五、重新核定地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核定后的地方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陈塘庄热电厂0.451元,永利电力有限公司0.3859元,滨海电厂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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