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重新审核我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117号 2002年2月28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委、厅、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我区现行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套5元(桂价费字[1998]431号);
2、《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每套2元(桂价费字[1998]431号);
(二)公安部门:
《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桂价费字[2002]119号);
(三)计划生育部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4.5元(桂价费字[1999]466号);
二、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有经济收入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桂价费字[1991]288号、桂财预外字[1998]38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桂价费字[1996]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