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2]20号 2002年3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新时期国际军事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提高城市防空袭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组织防空袭斗争准备和及时应对敌人的突然袭击,省政府决定组织各市对城市防空袭预案作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订预案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要认真贯彻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背景,立足有效应对敌方实施“非对称”、“不接触”、“点穴式”、多手段和突然性极强的空中袭击,确保各城市要地防空体系的稳定,确保城市要害目标的安全和城市正常功能的快速恢复。各军分区和各市人防办要在2000年《防空作战预案》和1995年《城市防空袭预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几年来在作战研究、战备演练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把两套预案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实效管用、便于操作的战备计划体系。其中,有关对空打击力量即民兵高炮部(分)队的编成、任务、部署、行动预案等部分,作为独立一章,由军分区单独负责拟制并保管。
(一)贯彻军民结合、整体防护原则。要把人民防空与军事防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方政府与军事机关联合指挥体制,统一编组、部署、调动打防力量,统一组织勤务保障,统一筹划。积极打击、严密防护和快速消除空袭后果问题,科学构建整体防空体系。
(二)贯彻重点防护原则。城市人民防空要以重点目标特别是要害目标防护为重点,兼顾居民防护。要组织专家会商,精心选择重点目标,科学划分目标级别。每一个重点目标或目标群,都要制定一套相对独立的防护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防护措施,集中力量保证关系城市安危的要害目标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