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
(津价费[2002]114号)
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流动人口管理费、招用流入劳动力管理费和招用流入劳动力调节费等三项收费。
二、降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证8元调整为5元。
三、自2002年3月1日起,凡暂住证工本费超过规定每证5元的,及仍然对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按国家计委规定都必须清退。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要求,在今年3月至4月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