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终端设备管理办法省通信管理局
三、几点要求
(一)严格遵照立法指导思想和
立法法规定的原则。要转变观念,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禁止权力滥用、保护弱者等观念,不得作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大胆创新,又要严守地方立法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随意立法。当前要抓紧做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即时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已列入清理范围的《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饲料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要启动项目,即时工作。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在政府审议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主动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做好起草工作。对综合性较强、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共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三)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