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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建七局第三建筑
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53号 2002年2月9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5号)规定,同意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公司向总机构上交2001年度管理费76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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