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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在建设工程现场放样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规划管理部门对住宅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
  (七)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样复验后,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分别向规划、环保、消防部门申请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绿化、市容环卫、卫生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环保部门受理后,对住宅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消防部门受理后,对住宅项目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非住宅项目应当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消防部门的验收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对结建民防项目,同时报送民防部门备案)。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民防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住宅部门申请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改革的实施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实践中稳步、扎实地推进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的改革试行工作。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增强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将审批的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予以明确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审批质量,将审批文件中的意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提高审批效率,区别不同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要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尽可能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便利。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积极准备,创造条件,加快试行。试行过程中,可在不增加审批环节、不延长审批时限的条件下,对改革试行方案适当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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