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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

  矿产资源勘查指包括《勘查登记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三、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和《勘查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转让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开展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探矿权审批过程中的采矿权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过程中采矿权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0]001号)要求,在收到登记机关发来的《探矿权申请区块内采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时,认真、负责、准确地做好调查工作,并在收到调查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矿业权空白区块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地质调查证、勘查许可证“通知”的有关内容,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情况,了解地质调查单位和矿业权人开工准备情况,协调好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监督调查单位和矿业权人及时开工;
  3、依法监督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是否持证调查或勘查,是否存在越界调查或勘查,探矿权人是否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作业完毕后封、填井、垌恢复环境等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调查了解辖区内无证,侵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情况,查处非法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5、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开展正常勘查作业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权人需要核减的最低勘查投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定;
  6、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辖区内地质调查及矿业权市场秩序等工作开展调研和检查;
  7、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8、认真做好登记机关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地质调查证和探矿权后,必须按《矿产资源法》和《勘查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开展勘查活动,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按时向登记区块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按规定向登记区块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该报告的事项,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汇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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