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02]1号)


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开采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地242号、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活动必须按《勘查登记办法》依法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地质调查证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格,持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地质调查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证或以其他审批发证替代法定的地质调查证和勘查许可证。国务院、省、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下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地质调查指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质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