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使用权租赁: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按年交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由市、县土地、物价管理部门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核定,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向政府缴纳了土地收益的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费。
4、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标的,按下列标准累进计收:即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08%收取;抵押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抵押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抵押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过程中涉及到外币时,一律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
5、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其土地转让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0.2%收取。
以上各项收费中,除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外,其他项目的评估均不得收费。
四、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转让手续费,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第一次售房、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售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协定交纳;土地使用权赠与手续费,由受赠人负担;土地使用权交换手续费,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负担;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由抵押人负担。
六、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需提供如下管理与服务: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实地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使用证》;按有关规定对转让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等土地转让手续必须办理的各项工作。
七、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不得自行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过程中向交易双方收取表、册、证等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