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房98号 2002年2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并结合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实际出售或赠与的价格计算。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区确定,一类区为0.5%,二类区为0.6%,三类区为0.8%,四类区为1%(具体类区划分见附件)。
2、土地使用权交换: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3%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可参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