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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3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提高办税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外经贸计财发[1996]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税员管理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实行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人员必须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签发的《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及其相关事务。《办税员证》是出口企业人员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口退税业务。
  二、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办税员证》。
  三、《办税员证》实行验证换证和岗位培训制度,每三年换证一次。每年验证一次(一个年度内验、换证不重复)。验证、换证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课时,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有关业务。
  四、《办税员证》一旦遗失和破损,必须先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审查后补发《办税员证》。
  五、2002年度换证及办税员培训工作拟定在3月初举行,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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