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金融机构,结合本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运用多种信贷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
3.各种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实行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规则和程序。对于实物资产较少、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条件成熟时,可在政府的指导下,探索建立民营金融机构,满足广大民间投资者的借贷需求。
4.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担保机构。结合民间投资的特点,积极完善和探索新的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简化担保程序。
5.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依法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六、放松政府管制,简化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服务
1.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照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筛选范围。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及浪费资源。
2.探索试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民间投资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
3.改革审批制度,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规划、环保、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其他环节实行备案制。
4.对确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或主动上门服务。
5.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情况。
6.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督与管理,对民间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
七、规范中介机构,提供市场信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应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引导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2.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适应市场需求,鼓励开办和经营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技术中心和咨询中心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管理、财会、项目、市场、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发展和建立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和规范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提高其为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