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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采取独资、合作、联营、股份、BOT、TOT等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项目的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
  3.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参与投资建设。捐资人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
  4.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收购、兼并、租赁、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5.允许并鼓励以人力资本(经营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以及品牌、资信等无形资产要素作价投资。
  6.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7.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降低投资门槛,实行公平竞争,制定和完善鼓励投资政策
  1.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壁垒,放宽经营对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核定标准和项目开工条件等。
  2.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给予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国有投资项目用地享受平等权利。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鼓励民间投资在竞争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用地,在国家法定划拨范围内,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可分期或暂缓缴纳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3.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
  4.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在项目审批、财政贴息、企业债券、推荐上市、贷款、融资及税收等方面,打破所有制界限,以产业政策为标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5.加强与省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域外资本来我省投资。
  五、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导向作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安排部分导向性的贷款贴息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里产业发展重点投资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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