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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推进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与东部发达省区比较相差更远。因此,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和实现我省经济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发展民间投资的紧迫感
  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并逐步成为主体力量。同时,随着全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获得更快发展。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中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大量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育成长,都将更多地依赖民间投资。因此,适应发展要求,把握发展趋势,在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导向作用,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采取更加积极的鼓励支持政策,动员组织民间资本参加吉林的经济建设,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全省人民要按照宪法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传统观念、大胆、积极和创造性地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打破行业垄断,采取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
  1.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垄断,落实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国民待遇”。适应WTO的要求,出台新的产业准入规则。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国有和外资企业能进入的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2.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兴办非公益性国有企业。除特定领域外,国有企业不再采取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形式;现存的国有中小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有进有退,逐步实现股份制或民营化。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更新《民间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明确投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和创新投资方式
  1.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民间投资可自行确定投资方式,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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