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但医疗仪器计收费用除已标明的以外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明确规定可另收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用特殊物品,单个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按进价顺加8‰作价收费;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按进价顺加5%作价收费。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界定及其管理措施
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新引进或新开展的医疗新技术和新方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没有纳入或无法归并进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
(二)有医疗市场需求、临床医疗迫切需要的;
(三)经临床研究取得成果,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审批,在本省范围内试行2年,并报卫生部、国家计委备案。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成本,考虑同类项目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具体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举报,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继续试行的结论。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定价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核定医疗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将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和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实行明码标价,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