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表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依据设施配套、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浮动幅度的范围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根据公安部《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经批准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管理工作需要,需设置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其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违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实行电子咪表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五)。
八、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其停放服务费实行按月计费,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六)。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