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2002]46号 2002年3月4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