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02]3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
《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已经厅批准,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
各地(州、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云南省边探边采审批行为。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
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边探边采按此程序办理。
二、探矿权人经过勘查发现勘查对象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时,可以提出采矿申请,对该矿床实行边采边探。
三、“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指:按照国家标准GB13908——92《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的勘查技术规定,第三勘探类型中的一部分以及大于第四勘探类型的矿床,一般无法探求C 级储量,作正规的采矿设计的矿床。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探矿权人申请边采边探,应进行是否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
五、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先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经评审出具矿床类型的评审意见。
六、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及评审意见报地质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经地质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下达准予边探边采审批通知书,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