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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2001-2010年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七)加强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赠款,积极借鉴和推广国内、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推动我市结核病控制进程。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结核病控制领导小组,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管理力度,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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