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
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全市跨越式发展的大局,按照有领导、有组织、多形式、重实效的要求,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主体意识,依法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整体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
二、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孙海麟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意见下发之日至4月30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2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宣传贯彻方案制定计划,广泛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学习《规定》,了解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3月20日前,市公安消防部门研究制定出《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向社会公告。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对申报备案的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在此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帐,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