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
(2002年2月28日)


  国务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作出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凡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上述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征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