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不含2001年6月30日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已从2002年1月起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调整了基本养老金,其在2001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意见调整并作一次性补发;从2002年1月起,一律按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文件规定待遇执行,不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3年2月28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3年3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