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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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