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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02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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