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96号 2002年2月21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2]函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的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场次35元,共4场,合计140元收取。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