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
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2号 2002年3月1日)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项目及标准
  (一)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存量非住宅长春市按成交额的1%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1.2%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1.8%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1.9%收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新建非住宅交易手续费,长春市按成交额的0.3%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0.35%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0.5%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0.6%收取。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三)非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赠与视同转让,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负担。
  (四)住房产权互换以建筑面积差额为基数,按存量住房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非住宅房屋产权互换以交易差额为基数,按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五)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宅租赁手续费长春、吉林两市(不含所辖县、市)按指导租金的1.0%计收,其他城市按指导租金的1.4%计收,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指导租金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房屋的座落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测算后公布。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含转租)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