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部门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做法,组织同伴教育活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使高危人群能方便地得到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4、各地要选择艾滋病、性病流行或流行潜在危险因素较为严重的县(市、区)开展健康促进示范社区项目。要求在示范社区内,政府领导必须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纳入社区发展计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参加项目活动,合理利用现有卫生和其它服务资源,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胜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扩大试点,研究制订当地推广试点的策略与方案。卫生部门要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
(五)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临床使用的血液成分要经过必要的病毒灭活处理,确保血液供应的安全。完善对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和移植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100%经过HIV抗体检测(自身输血除外);HIV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建设与操作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对初筛实验室的要求,对检测试剂实施经常性监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
2、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应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单位的管理,如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3、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共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