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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正)

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字画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作品(包括原作和临摹、仿古作品,以下统称字画),均按本办法管理。
  经营属于文物的字画,按国家和本市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字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市文化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字画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经营字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字画收购销售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经营条件和合格的字画专业鉴定人员。
  二、从事字画的代销业务,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稳定的字画来源。其中具有字画专业人员的代销单位,可以从事特定范围的购销、自销、委托寄售等业务。
  具备字画创作能力,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个体画店或者兼营字画。
  第五条 经营字画,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经区、县文化行政主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核定经营范围,发给字画销售许可证;
  二、持字画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字画收购销售和代销业务。
  第六条 字画经营单位建立分店或联营、租用柜台,以及变更营业范围和营业地点的,须向原批准的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举行字画的义卖或拍卖活动,义卖或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将销售字画的目录和销售数量等情况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理机关审批,并申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字画销售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经营单位须持原证照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审批登记。逾期不申报的,由市文化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字画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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