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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
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2]6号 2002年2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的《中止执行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现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5项,具体目录附后),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本市第二批取消、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85项) 

市政府办公厅(1项)



  制作、使用市标的审批

市计委(8项)



  1、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市计委负责审批部分)
  2、行业、特色标价签的监制审批
  3、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的审批
  4、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标准的审批
  5、车辆维修收费标准的审批
  6、“一城九镇”总体发展规划、政策的协调审核
  7、区县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审核
  8、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工程概算的审批

市经委(4项)



  1、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初审(市经委负责审批部分)
  3、锅炉设置登记(改为事后备案)
  4、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市经委负责审批部分)

市商委(2项)



  1、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或产品形式认可(不再单独审批)
  2、开设单体超市的审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教委(6项)



  1、设立高校科研基地的审批
  2、中小学校长一级及其以上职级的审核(由专业机构承担)
  3、设立教育科研基地的审批
  4、教育科研项目立项的审批(含绿叶计划项目、教育决策咨询项目)
  5、教委科研项目(包括人文社科)立项的审批
  6、用人单位跨校招聘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核

市科委(3项)



  1、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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