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
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2]6号 2002年2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的《中止执行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现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5项,具体目录附后),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本市第二批取消、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85项)
市政府办公厅(1项)
制作、使用市标的审批
市计委(8项)
1、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市计委负责审批部分)
2、行业、特色标价签的监制审批
3、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的审批
4、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标准的审批
5、车辆维修收费标准的审批
6、“一城九镇”总体发展规划、政策的协调审核
7、区县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审核
8、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工程概算的审批
市经委(4项)
1、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初审(市经委负责审批部分)
3、锅炉设置登记(改为事后备案)
4、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市经委负责审批部分)
市商委(2项)
1、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或产品形式认可(不再单独审批)
2、开设单体超市的审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教委(6项)
1、设立高校科研基地的审批
2、中小学校长一级及其以上职级的审核(由专业机构承担)
3、设立教育科研基地的审批
4、教育科研项目立项的审批(含绿叶计划项目、教育决策咨询项目)
5、教委科研项目(包括人文社科)立项的审批
6、用人单位跨校招聘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核
市科委(3项)
1、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