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城镇住房所在地。
5、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常住户口。
6、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口。
7、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婚龄满3年)互相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8、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知青,申请回榕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含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9、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符合上列第5、6、8项准入条件的人员和第2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申请落户福州市区,还须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公安机关凭各职能部门核发的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不受额度限制。
四、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小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